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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友邦產物保險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)       、17、18、19.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魯嶧聯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(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上訴人魯嶧聯運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 元。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魯嶧聯運有限公司、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、Sebastian Tze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於第三審(本 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)受敗訴之裁判,惟魯嶧聯運有 限公司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聲請人因以聲請核定 該被上訴人之律師酬金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爰核定如主文。又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Sebastian Tze 於第三審並未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,聲請人併聲請核定其律師酬金,未免誤會,附此 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一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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