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
聲 請 人
即
上訴 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友邦產物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)
、17、18、19.
法定
代理人 穆艾安
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
律師
上列
聲請人因與被
上訴人魯嶧聯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(本院九十七年度
台上字第五五八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
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上訴人魯嶧聯運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
元。
理 由
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魯嶧聯運有限公司、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
司、Sebastian Tze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於第三審(本
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)受敗訴之
裁判,
惟魯嶧聯運有
限公司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聲請人因以聲請核定
該被上訴人之律師酬金,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
爰核定如主文。又
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Sebastian Tze 於第三審並未委任律師
為訴訟代理人,聲請人併聲請核定其律師酬金,未免誤會,
附此
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一 月 五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
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
法官 李 慧 兒
法官 高 孟 焄
法官 許 澍 林
法官 黃 秀 得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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