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四號
聲 請 人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雪枝
上列
聲請人因與
相對人黃炳焯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本
院一○一年度
台上字第七八號、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一號
、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七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
律師酬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
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
法官 魏 大 喨
法官 阮 富 枝
法官 邱 瑞 祥
法官 鄭 雅 萍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五 月 二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