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
聲 請 人
即被
上訴人 得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銘川
上列
聲請人因與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原捷鴻開發股份有
限公司)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一○○年度
台上字第一六二
○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
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一 月 十二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
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
法官 陳 國 禎
法官 陳 重 瑜
法官 盧 彥 如
法官 吳 麗 女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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