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七號
聲 請 人 震天航空貨運
承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兆齡
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
律師
上列
聲請人因與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(本
院九十九年度
台上字第五七一號、一○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
),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五 月 三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
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
法官 黃 義 豐
法官 袁 靜 文
法官 葉 勝 利
法官 劉 靜 嫻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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