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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聲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增加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四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華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連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請求增加工程款 事件(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○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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