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○號
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澤成
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
律師
上列
聲請人因與
相對人康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受償額事件
(本院九十八年度
台上字第二○一八號、一○○年度台上字第四
七八號、一○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
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九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
法官 黃 秀 得
法官 鄭 雅 萍
法官 林 大 洋
法官 魏 大 喨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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