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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聲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預付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九號 聲 請 人 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玄明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預付款等 事件(本院一○○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七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。 其他聲請駁回。 聲請訴訟費用,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,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買賣預付款等事件,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(下稱台中高分院)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四號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,經本院一○○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七號判決 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,經台中高分院一○一年度上更㈠字第 六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確定,則聲請人上開勝訴部 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應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。至其聲請核定逾此 部分第三審律師酬金,不應准許。 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九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七 月 二 日 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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