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九號
聲 請 人 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元祥
上列
聲請人因與玄明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預付款等
事件(本院一○○年度
台上字第二二五七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
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。
其他聲請
駁回。
聲請
訴訟費用,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,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買賣預付款等事件,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
院台中分院(下稱台中高分院)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四號判
決提起第三審
上訴,經本院一○○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七號判決
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,
嗣經台中高分院一○一年度上更㈠字第
六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確定,則聲請人
上開勝訴部
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應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。至其聲請核定逾此
部分第三審律師酬金,不應准許。
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
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九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
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
法官 吳 麗 女
法官 王 仁 貴
法官 鄭 傑 夫
法官 簡 清 忠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七 月 二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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