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二六號
聲 請 人 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姿凝
上列
聲請人因與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
等聲請
訴訟救助暨選任
訴訟代理人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一年
四月五日本院裁定(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一號),聲請再審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,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
外,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。
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○一年度
台聲字第二八一號確定裁定提起
抗告,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,而
依該程序調查
裁判,合先說明。
次按聲請再審,
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
情形,不得為之,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。本件聲請
人對於本院
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僅稱該裁定未依法調查,昧
於事實,有違公平正義
云云,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
及其具體情事,依上開說明,其聲請自
難認為合法。
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、第
五百零二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
法官 劉 靜 嫻
法官 袁 靜 文
法官 簡 清 忠
法官 魏 大 喨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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