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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聲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二六號 聲 請 人 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姿凝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一年 四月五日本院裁定(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一號),聲請再審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,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 外,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。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○一年度 台聲字第二八一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,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,而 依該程序調查裁判,合先說明。 次按聲請再審,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 情形,不得為之,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。本件聲請 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僅稱該裁定未依法調查,昧 於事實,有違公平正義云云,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 及其具體情事,依上開說明,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。 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、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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