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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聲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一○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一號 聲 請 人 莊文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立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(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五號),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。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立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五號判決,廢棄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(下稱台中高分院)第二審判決(假執行 部分除外),發回該分院更為審理。嗣台中高分院以九十八年度 重上更㈠字第五二號判決(下稱第五二號判決),駁回相對人對 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並命相對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。其 後,相對人對於第五二號判決提起之上訴,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 台上字第一八○四號裁定予以駁回確定,則關於本院九十八年度 台上字第一九五五號事件部分,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,核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八 月 七 日 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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