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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貨款再審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一○一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抗 告 人 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以仁 參 加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彭玉婷間請求給付貨款再審事件,中華民國一○ 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(一○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),有應 更正之處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參加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增昌、訴訟代理人陳俊霖律師;主文欄第二項 應增列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;據上論結欄應增列民事訴訟 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二 月 七 日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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