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一年度台職字第一號
抗 告 人 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以仁
參 加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
律師
上列
抗告人因與彭玉婷間請求給付貨款再審事件,中華民國一○
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(一○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),有應
更正之處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裁定
當事人欄應增列參加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增昌、訴訟代理人陳俊霖律師;主文欄第二項
應增列參加
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;據上論結欄應增列民事訴訟
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一 月 十九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
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
法官 陳 國 禎
法官 陳 重 瑜
法官 盧 彥 如
法官 簡 清 忠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一 年 二 月 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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