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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0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二年度台上字第一○一五號 上  訴  人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林雪枝 訴 訟代理 人 盧永盛律師上 訴 人 合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其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(一 ○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號),提起一部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,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又 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,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、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,判決不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,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背法令。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,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,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判例 、解釋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,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 上訴自非合法。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,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論斷:被上訴人吳其儒被訴違反商標法 之刑事案件,既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(一○○年度智易字第五二 號)判決無罪,復經智慧財產法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確定,則 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不應准許等情,指摘其為不當,並就原審已論斷者 ,泛言未論斷,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暨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,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首揭說明,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。末查上訴人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提出統一發票、 照片等件,核係新證據,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,本院不得審酌,附此敘明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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