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
台上字第一二○○號
上 訴 人 元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莊鑾嬉
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
律師
被
上訴 人 竝旻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旻原
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一
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○年度
重上字第四五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按第三審上訴,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
不服之方法,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,即無上
訴權。查
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審係維持第一審所為上
訴人勝訴之判決,駁回被上訴人之上訴,
乃上訴人竟對於其勝訴
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,依上說明,自
非合法。
據上論結,
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
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
法官 劉 靜 嫻
法官 魏 大 喨
法官 林 恩 山
法官 林 金 吾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七 月 八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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