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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4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程款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九號 上 訴 人 尉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哲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上訴 人 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恒毓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一 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○年度 建上字第五四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第三審上訴,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 之方法,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,對之提起上 訴自合法。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變更工程款新 台幣(下同)二百零三萬七千六百六十三元本息,其中三十萬零 一百七十五元本息,業經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, 此部分上訴人在原審係屬勝訴,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,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。依上說明,上訴人關於此 部分之上訴,自非合法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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