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
台上字第一九二八號
上 訴 人 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童子賢
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
律師
洪順玉律師
被
上訴 人 圓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郭重松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
陳初梅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一○一年二月二十九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○年
度民專上字第一四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
非以原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又
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
及其具體內容,
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
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
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
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
法律見解具
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、第四百七十條第
二項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,判決不
適用法規
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,判決
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背法令。是當事人提起上
訴,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
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
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依同法第四百六
十八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,
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判例
、解釋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,暨係
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
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
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
明者與
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
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
上訴自非合法。
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
背法令為由,
惟核其上訴理由狀
所載內容,無非係就原審對於
系
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未
臻明確部分,
參酌創作說
明及其於舉發案提出之
答辯書內容而為解釋乙節,漫謂說明書所
載申請專利範圍明確,原審不得參酌申請歷史檔案為解釋;並對
於原審就系爭專利及被控侵害專利產品,已先為文義讀取,再就
未符合文義讀取部分,為均等比對,任意指摘其未經文義讀取,
直接進行均等判斷
云云;
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
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尤未具體敘述
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
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
依首揭說
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又新型專利範圍,應以說明書所載之
申請專利範圍為準,而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證據,包括請求
項之文字、新型說明、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。所謂申請歷史檔案
係指自申請專利至維護專利權過程中,申請時原說明書以外之文
件檔案,如申請、舉發或行政救濟階段之補充、修正文件、更正
文件、申復書、答辯書、理由書或其他相關文件等。是原審援引
上訴人於系爭專利舉發案中之答辯書內容,解釋申請專利範圍,
難謂有何違背法令,尤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二號、第
五八九號解釋
無涉,
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
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
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
法官 邱 瑞 祥
法官 李 文 賢
法官 盧 彥 如
法官 高 孟 焄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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