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
台上字第二○○二號
上 訴 人 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忠
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
律師
陳建瑜律師
陳瓊苓律師
被
上訴 人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
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
王宇晁律師
彭玉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一年
十二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(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
九二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
非以原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又
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
及其具體內容,
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
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
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
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
法律見解具
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、第四百七十條第
二項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,判決不
適用法規
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,判決
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背法令。是當事人提起上
訴,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
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
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依同法第四百六
十八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,
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判例
、解釋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,暨係
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
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
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
明者與
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
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
上訴自非合法。
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雖
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
惟核其上訴理由狀
所載內容,係就
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,及
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
:
系爭租約第七條第一項約定:「以
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
,並符合法令規定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:因乙方(上
訴人)之過失致房屋毀損,應負損壞賠償之責。房屋因自然之損
壞有修繕之必要時,由甲方(被上訴人)負責修理」,已排除
民
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之適用;系爭建物係因上訴人之疏失致失
火毀損;被上訴人就系爭火災之發生與擴大並無過失
等情,指摘
其為不當,並就原審所為論斷,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,而未表
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
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
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
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
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末
查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、滅失者,以承租人有
重大過失為
限,始對於出租人負
損害賠償責任,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固定有
明文。惟當事人如以特約約定承租人就
輕過失之失火亦應負責,
其特約並非無效。原審以系爭租約第七條第一項已排除上開規定
之適用,
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,經核並無違背法令情形。至原
判決就此部分贅列之其他理由,無論當否,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
響,
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
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
法官 阮 富 枝
法官 陳 光 秀
法官 彭 昭 芬
法官 李 慧 兒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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