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0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專利權授權契約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二年度台上字第二○二八號 上 訴 人 國際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政德 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律師       蕭顯忠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敬一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       黃士洋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翁啟惠 被 上訴 人 余淑美 上 列二 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 二年六月十三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一年度民專上字 第三六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又 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、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,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,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背法令。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,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,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判例 、解釋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,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 上訴自非合法。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,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,及依職權解釋契約,所論斷:系爭技術授 權契約第八條及系爭技術移轉合約第七條第一項尚難謂有民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之一或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定情形而有無效情 事,則依上開條款之約定,被上訴人之給付義務並未包含上訴人 得使用其技術生產及銷售產品之義務,縱上訴人主張本件授權技 術因法令限制無法商品化上市部分屬實,仍非被上訴人中央研究 院(下稱中研院)、余淑美就系爭技術授權契約及被上訴人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(下稱國科會)就系爭技術移轉合約所負給付 義務,陷於給付不能。上訴人依系爭技術授權契約支付予中研院 之授權費新台幣(下同)六百萬元,依系爭技術移轉合約支付予 被上訴人之權利金五百萬元,應係為取得被上訴人之技術授權或 移轉所支付之對價,與該技術日後可否商品化上市並無對待給付 或對價關係,上訴人自不得以該技術無法商品化上市請求返還所 支付授權費或權利金。則上訴人先位之訴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一千一百萬元本息;備位之訴依民 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科會給付一百九十五萬元本 息、中研院給付七百零五萬元本息、余淑美給付二百萬元本息, 均為無理由等情,指摘其為不當,並就原審所為論斷,泛言未論 斷或論斷矛盾,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暨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,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G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