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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04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
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     一○二年度台上字第二○四二號 上  訴  人 友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秋紅 訴 訟代理 人 張哲倫律師        陳佳菁律師 被 上訴 人 雷賽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啓中 共    同 訴 訟代理 人 鄒永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○一年四月五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○年度民 專上字第一三號),提起一部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已變更組織為友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,有新北市政府 民國一○○年三月三日北府經登字第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函 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,合先說明。 次查上訴人主張:伊為我國公告號第三四二三八二號「印刷電路 板含銅廢液之回收方法」發明專利(下稱系爭專利)之專利權人 ,專利權期間自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一○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。訴外人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昶昕公司)為系爭專利 之被授權人,其所實施之製程即為系爭專利。被上訴人雷賽克實 業有限公司(下稱雷賽克公司)向經濟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個案再 利用許可之申請(下稱再利用許可申請)所界定之製程(下稱製 程A)係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,其申請時並將昶昕 公司實施之製程列為個案參考實績,顯侵害系爭專利權,致伊受 有損害新台幣(下同)五百萬元。被上訴人林啓中應就其擔任雷 賽克公司法定代理人期間,與該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。依修正 前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八十五條第三項、民法第一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五條、公司法第八 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,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如數給付並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之判決(未繫屬本院者,不予贅述)。 被上訴人則以:伊向經濟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所列再利用實績 資料,係從行政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系統網址查詢後引述於 申請書作為佐證之用,伊並無侵害被援用機構製程情事。因製程 A僅屬初步製程,故未實施,伊經經濟部以九十八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經授工字第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函核准變更製程( 下稱製程E),始以製程E實際進行廢棄物之再利用。不論製 程A或製程E,均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等語,資 為抗辯。 原審以: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,並授權昶昕公司實施系 爭專利。被上訴人雷賽克公司以製程A向經濟部申請再利用許可 ,並將昶昕公司列為再利用機構實績,經經濟部於九十八年六月 二十六日以經授工字第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函核准。嗣雷 賽克公司以製程E向經濟部申請變更再利用流程,復經經濟部以 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授工字第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 函核准。是製程A、製程E均為雷賽克公司依法應進行之流程。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為一種印刷電路板含銅廢液之回 收方法,係包含有:步驟一、將印刷電路板含銅廢液作中和處理 ,並形成一弱酸至弱鹼(pH值為三.五─八),並形成沉澱;步 驟二、於上述步驟一中和沉澱後,作分離以分成大量含銅之固體 部及含少量銅之液體部產物;步驟三、將上述步驟二之大量含銅 固體部產物回收並作水洗,以形成有經濟效益之殺蟲藥物之主劑 ,供販賣及產生含少量銅液;步驟四、將上述步驟二之含少量銅 液體部產物回收併入步驟三水洗後之含少量銅液,並利用R-H 有 機液體樹脂之萃取劑加以萃取而得含銅之油相產物及含極微量銅 之水相產物;步驟五、取上述步驟四的含極微量銅之水相產物, 分析所含NH Cl 量,依分析結果,取固定體積量,加入當量的 氯化銨(系爭專利載為氮化銨)、氨水等添加劑混合,配製成蝕 銅液供印刷電路板廠再使用;然後將上述處理過程後所剩餘含極 微量銅水相產物加溫蒸發濃縮成氯化銨結晶以離心機回收,又在 加溫蒸發濃縮成氯化銨(NH Cl) 結晶回收過程中當結晶後之母 液的Cu+2含量在2000ppm 以上時,再將其導回上述步驟二之液體 部產物及上述步驟三之含少量銅液中混和供步驟四萃取前液使用 ;步驟六、將上述步驟四之含銅的油相產物,加入適當量的鹽酸 作反萃而得一水相氯化銅液,及一含少量銅油相產物;其中該水 相氯化銅液,可供再回收至步驟一供作循環中和使用,而該含少 量銅油相產物可再導回步驟四萃取用。製程A則係一種印刷電路 板含銅廢液之回收方法,包含有:步驟一、將印刷電路板廢鹼性 蝕刻液與公告廢酸性蝕刻液或硫酸銅微蝕廢液共同泵入pH調整槽 ,調配pH值至五.五─六.五,發生中和反應,並產生氫氧化銅 (原判決誤載為氫氣化銅)沉澱物;步驟二、將步驟一所形成含 氫氧化銅之溶液泵送至壓濾機脫水,進行固液分離,以分成氫氧 化銅固體產物及含有少量銅之濾液;步驟三、將步驟二之氫氧化 銅固體產物回收並作水洗再包裝成為產品銷售或作為硫酸銅製程 ;步驟四、將步驟二所得濾液泵送至濾液沉澱槽,沉澱液再泵送 至R-H 有機液體樹脂萃取槽,以銅離子交換樹脂為萃取劑來萃取 銅,而得含銅之油相產物及含極微量銅之水相產物(即萃餘液) ;步驟五、將步驟四所得之萃餘液(即含極微量銅之水相產物) ,製成鹼性蝕刻液或作廢水處理;若係廢鹼性蝕刻液與硫酸銅微 蝕廢液反應,產生之濾液經液體樹脂萃取後,其萃出液則排入廢 水處理廠。另廢鹼性蝕刻液與公告酸性蝕刻液反應,產生之濾液 經液體樹脂萃取後,其萃出液則進入調節槽,依氯離子濃度及pH 值分別加入適量氯化氨(NH Cl) 及氨水,若鹼性含氯液濃度過 低時,則添加粉狀氯化氨使鹼性蝕刻液之氯含量達到一定濃度, 且加入氨水調整pH值,以進行鹼性蝕刻液之製作;步驟六、將步 驟四之含銅油相產物,加入廢酸性蝕刻液進行反萃取,而得一含 銅水相溶液及一含少量銅油相產物,其中含銅水相溶液,則返送 製程再利用,含少量銅油相產物則可再導回步驟四液體樹脂萃取 步驟再利用;步驟七、將步驟三所得之氫氧化銅固體產物於結晶 槽加入濃硫酸進行結晶反應,待自然冷卻後製成硫酸銅晶體,再 將該硫酸銅晶體與廢硫酸銅晶體置入離心脫水機中,經脫水而產 製硫酸銅晶體,經檢驗合格後,即可包裝、販賣。脫水過程中產 生脫水液(飽和液)則迴流至結晶攪拌槽中。製程A與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文義比對分析如原判決附表二(下稱附表二 )所示,可知附表二製程A要件編號一至五分別可讀取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要件編號一至五。惟附表二製程A要件編 號六部分,因無證據可資證明製程A有回收氯化銨結晶,及進一 步分析結晶後之母液的Cu+2含量在2000ppm 以上的步驟;且附表 二製程A要件編號七係利用廢酸性蝕刻液進行反萃取,與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係利用鹽酸進行反萃取不同,故無法讀取 附表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要件編號六、七之文義。而 附表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要件編號六之技術手段為將 步驟四經R-H 有機液體樹脂萃取劑萃取後含極微量銅水相產物之 回收利用方式,其係先分析其中所含NH Cl 之量,加入適當量之 氯化銨、氨水等添加劑混合,以配製成蝕銅液;然後再將經上述 處理過程後所剩餘含極微量銅水相產物加溫蒸發濃縮成氯化銨( NH Cl)結晶以離心機回收,並且在加溫蒸發濃縮成氯化銨(NH Cl)結晶回收過程中當結晶後之母液的Cu+2含量在2000ppm 以上 時,再將其導回上述步驟二之液體部產物及上述步驟三之含少量 銅液中混和供步驟四萃取前液使用。因製程A無處理製備鹼性蝕 刻液所剩餘之含極微量銅水相產物而回收氯化銨結晶之步驟,更 無當結晶後母液的Cu+2含量在2000ppm 以上時,再導回供上述步 驟二之液體部產物及上述步驟三之含少量銅液中混和供步驟四萃 取前液使用之技術手段,顯欠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要 件編號六之部分技術手段,兩者所產生的功能及結果均不可能實 質相同。另製程A係使用廢酸性蝕刻液進行反萃取,申請專利範 圍第一項則使用鹽酸作反萃取。兩者固均為酸性溶液,惟鹽酸的 主要成分為氯化氫,其pH值係固定的,而來自印刷電路板蝕刻過 程所產生之廢酸性蝕刻液之成分,除含有氯化氫外,尚有其他成 分,為一混合物,其pH值與一般鹽酸為僅含氯化氫之水溶液並不 相同,雖廢酸性蝕刻液亦可用來萃取銅離子,然利用廢酸性蝕刻 液進行反萃取所產生的水相產物及油相產物,與利用鹽酸進行反 萃取所產生之產物必定不會完全相同,而會影響其循環回收之方 式,是以廢酸性蝕刻液替換鹽酸並不會產生實質相同的功能及結 果,兩者並均等物。因此,附表二製程A要件編號六、七均未 落入附表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要件編號六、七之均等 範圍。又製程E描述一種印刷電路板含銅廢液之回收方法,包含 有:步驟一、印刷電路板含銅廢鹼性蝕刻液以R-H 有機液體樹脂 進行銅離子萃取,而得含銅之油相產物及含微量銅之水相產物; 步驟二、將上述步驟一所得之含銅油相產物(未飽和之液體樹脂 )進入調整槽,並加入公告酸性蝕刻液再次進行銅離子萃取,直 至液體樹脂呈現不同顏色,失去萃取能力;步驟三、將上述步驟 二產生之萃餘液再返送至步驟一之乾淨之液體樹脂進行二次萃取 ,以防止萃餘液中含有微量銅離子,其中步驟一中R-H 有機液體 樹脂係採系爭專利製程中所使用相同成分的萃取劑;步驟四、取 上述步驟一的含微銅之水相產物(萃餘液),當成廢水送至廢水 處理系統處理;或分析所含NH Cl 量,依分析結果,加入適當量 的NH3 或氯化銨添加劑混合,配置成鹼性蝕刻液供印刷電路板廠 再使用;步驟五、將步驟二中經二次萃取程序後含有高濃度之銅 離子之液體樹脂,利用脫水機產生之濃硫酸做為離子交換體之再 生劑進行反萃取,銅離子從離子樹脂中被硫酸之氫離子反萃置換 出,與硫酸根結合生成硫酸銅,經油水相分離後,反萃後之液體 樹脂則送回步驟一中使用;步驟六、將步驟五中之含硫酸銅水相 進入結晶槽,再加入硫酸銅微蝕廢液(及/或硫酸) ,提高硫酸 銅濃度,進行結晶;步驟七、將上述硫酸銅及廢硫酸銅晶體置入 離心脫水機,脫出液迴流至飽和水槽貯存做為液體樹脂之再生劑 ,硫酸銅晶體則於脫水完成及化驗合格後逕予包裝成產品銷售。 製程E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文義比對分析如原判決附 表一(下稱附表一)所示。附表一製程E要件編號一固可讀取附 表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要件編號一,然製程E並無將 含銅廢液作中和處理、形成一弱酸至弱鹼(pH值為三.五─八) ,並形成沉澱,及將步驟二之大量含銅固體部產物回收並作水洗 ,以形成有經濟效益之殺蟲藥物之主劑,供販賣及產生含少量銅 液等步驟,即欠缺附表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要件編號 二至四所對應之要件(相當於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步驟一至三) 。至於製程E之要件編號五至七雖可分別對應附表一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要件編號五至七,然均無法文義讀取,且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中界定之步驟一至六之反應進行次序有 其先後之特定次序,因製程E缺乏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 之步驟一至三,則無法文義讀取附表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一項要件編號五「將上述步驟二之含少量銅液體部產物回收併入 步驟三水洗後之含少量銅液,」;及編號六「將上述步驟四的含 極微量銅之水相產物……,再將其導回上述步驟二之液體部產物 及上述步驟三之含少量銅液中混和供步驟四萃取前液使用」。另 無證據可證明製程E有回收氯化銨結晶,故無法文義讀取附表一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要件編號六「又在加溫蒸發濃縮成 氯化銨(NH Cl) 結晶回收過程中當結晶後之母液的Cu+2含量在 2000ppm以上時」 之技術特徵;又製程E係使用硫酸進行反萃取 ,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則係使用鹽酸作反萃,製程E亦 無法文義讀取附表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要件編號七。 再者,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回收方法所產生之銅固體 產物,主要係透過酸鹼中和反應;製程E雖亦有硫酸銅固體產物 ,惟其並無將含銅廢蝕刻液於萃取處理前直接進行酸鹼中和之步 驟,且該硫酸銅產物並非藉由將含銅廢蝕刻液於萃取處理前直接 酸鹼中和產出,而係將廢鹼性蝕刻液以液體樹脂直接進行萃取, 並於液體樹脂反萃取步驟中,以濃硫酸反萃取飽和含銅液體樹脂 併同產出,顯見製程E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固體產 出步驟並不相同,其所使用之原料及化學反應方式亦不相同,即 不符合全要件原則。綜上,製程A、製程E均未落入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文義或均等範圍。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一項步驟五一連續性之步驟,非如上訴人所稱具有選擇性之 文義。從而雷賽克公司不論實施製程A或製程E,均未落入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。上訴人依修正前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 一項前段及第八十五條第三項、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、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五條、公司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, 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五百萬元本息,屬無據,不應准許,為 其心證之所由得。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,駁回 其上訴,經核於法並無違背。至原審其餘贅列理由,因與判決結 果無涉,其當否不另論述。上訴論旨,指摘原判決不當,聲明廢 棄,非有理由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七十八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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