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
台上字第二三七六號
上 訴 人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木正
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
律師
被
上訴 人 楊金城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金得
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
年七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(一○一年度上更㈠
字第一八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按第三審上訴,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
不服之方法,若該當事人未受不利之判決,即無上訴權。查許美
玲即宏濟企業社(下稱許美玲)依
承攬關係及協議書,以上訴人
為先位
被告,請求給付新台幣二百十一萬七千三百零九元本息,
而以被上訴人為備位被告,請求同
上開金額本息之給付。原判決
命上訴人為給付,並
諭知
無庸再就備位之訴為
裁判,對被上訴人
而言,上訴人並未受不利之判決,
乃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,依
上說明,自
非合法(上訴人另對許美玲上訴部分,由本院另以裁
定駁回)。
據上論結,
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
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
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
法官 林 大 洋
法官 陳 玉 完
法官 吳 麗 惠
法官 鄭 傑 夫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
Q