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
台上字第二四四八號
上 訴 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
代理 人 葉 杰
被
上訴 人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福吉
被 上訴 人 三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陳力維
上列
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一○二年六月六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一年度民
專上易字第五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
項前段規定預納
裁判費,並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
段規定委任
律師為
訴訟代理人。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,未
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其雖
聲請訴訟救助暨選
任訴訟代理人,
惟經本院以一○二年度台聲字第一○六○號裁定
予以駁回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○二年十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,
有卷附送達證書、國內快捷/掛號/包裹查詢足據。茲已逾相當
期間,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
參照
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,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,
爰
不定期間命補正,逕以裁定駁回之。
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
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
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
法官 王 仁 貴
法官 謝 碧 莉
法官 葉 勝 利
法官 盧 彥 如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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