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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八號 上  訴  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葉 杰 被 上訴 人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福吉 被 上訴 人 三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○二年六月六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一年度民 專上易字第五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,並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 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,未 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 任訴訟代理人,惟經本院以一○二年度台聲字第一○六○號裁定 予以駁回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○二年十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, 有卷附送達證書、國內快捷/掛號/包裹查詢足據。茲已逾相當 期間,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參照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,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,爰 不定期間命補正,逕以裁定駁回之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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