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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4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七號 上 訴 人 右博特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真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      呂佩芳律師 被 上訴 人 鳳翔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逸輝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○一年八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○年度上 字第一○八六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又 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、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,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,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背法令。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,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,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判例 、解釋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,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 上訴自非合法。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,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 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,及依職權解釋契約之 性質暨非屬本件訴訟標的範圍,原審未予以審認部分,指摘其為 不當;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 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尤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 性之理由,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 訴為不合法。又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九 年十一月二十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「廢除與上訴人簽 訂之協議書及同意書」之決議無效,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該決議暨 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無權占有一樓陽台及地下一樓機車停車位之利 益。惟該決議是否無效或應予撤銷,與被上訴人基於該決議而與 上訴人終止契約,其終止契約是否合法、有無發生終止之效力, 核屬二事。原審基於所認定該決議並無違反法令或規約之情形, 亦無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得撤銷之事由,而認上 訴人請求確認該決議無效或撤銷該決議為無理由,並說明「兩造 間訂立之協議書或同意書是否因被上訴人終止而消滅,屬兩造間 契約有效與否之問題,與系爭決議有效與否無涉」、「決議後, 上訴人所有之建物應如何收取管理費、其管理費之費率以若干為 當、鳳翔花園廣場公寓大廈『管理繳費收支管理細則』有效與否 ,均非系爭決議之內容,非本件訴訟標的範圍」等語,均無違背 法令可言,附此敘明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一 月 三 日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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