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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9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一○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二號 上 訴 人 營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靖 朗 訴訟代理人 游 孟 輝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王秀珍       陳 孟 群       陳 旭 惠       陳 俊 如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蔡 榮 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 年三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一年度上字第二八 三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又 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 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,應於上訴狀內表明: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。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、第四百七 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,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 規定,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背法令。是當 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,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 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判例、解釋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 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,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如未依上述方 法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 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暨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,及其 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,指摘其為不當,並就原審本於上 開職權之行使所論斷:上訴人自陳於民國九十年間占用系爭四樓 頂平台,搭建如原判決附圖(下稱附圖)所示I、J部分建物, 又設置附圖所示AB線段之一樓鐵捲門、EF線段之二樓鐵捲門, 其雖稱訴外人林明順(上訴人負責人之父)於八十四年間買受系 爭四樓建物三樓時,因發現七十九年買受之地下室,短少約六平 方公尺,因此獲出賣人即訴外人陳繼穆(被上訴人陳王秀珍之配 偶及其餘被上訴人之父,已死亡)同意將屋頂平台歸其專用,然 為被上訴人否認,且林明順何以數年後才發現面積短少,況I、 J部分面積約一百二十六平方公尺,與短少部分差距甚大,不合 情理。另系爭屋頂平台屬系爭大樓全棟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,當 時尚有其他共有人未共同協議,難認上訴人有權使用,且被上訴 人曾請求上訴人清空,亦無默示分管契約存在。又上訴人於系爭 五五八地號土地搭建使用附圖所示G部分車庫、H部分機械設備 ,或稱上訴人與陳繼穆成立分管契約,或稱七十八年由林明順、 陳繼穆及訴外人陳安邦(已死亡)三人間成立分管契約,不一而 足,且七十八年間系爭土地所有人為陳繼穆、陳安邦及訴外人活 泉印刷股份有限公司、王傳恩等人,亦難認全體共有人有成立分 管契約。從而,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、第八百二十 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,請求上訴人拆除附圖所示I、J部 分建物,返還屋頂平台;拆除AB、EF線段鐵捲門返還該部分建物 ;清除樓梯間物品返還樓梯間;拆除H、G部分建物返還占用土地 於被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,並按土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五計付 自起訴起回溯五年及起訴後之不當得利本息,為有理由等情,指 摘為不當,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,泛言謂為違法,而非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 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v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