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六號
抗 告 人 呂豊民
上列
抗告人因與好讀出版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
議等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智慧財產法院裁
定(九十九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三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
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按抗告為受裁定之
當事人或其他訴訟
關係人,對於裁定聲明不服
之方法,是倘
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。又抗告係對原裁
定宣示之主文為之,若原裁定宣示之主文於抗告人並無不利,僅
其對敍述之理由有所不服,仍不容其對之提起抗告。
本件相對人
好讀出版有限公司等向原法院
聲請裁定更正該法院九十九年度民
著上更㈠字第三號判決主文第一、二項,原法院認其聲請為無理
由,而以裁定駁回,該裁定主文對抗告人並無不利,縱抗告人對
於該裁定之理由有所不服,亦不得對之提起抗告,
乃其竟對之提
起抗告,依上說明,其抗告自非合法。
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
一第一項、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
法官 葉 勝 利
法官 李 慧 兒
法官 彭 昭 芬
法官 阮 富 枝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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