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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一○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六號 抗 告 人 呂豊民 上列抗告人因與好讀出版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等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智慧財產法院裁 定(九十九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三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,對於裁定聲明不服 之方法,是倘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。又抗告係對原裁 定宣示之主文為之,若原裁定宣示之主文於抗告人並無不利,僅 其對敍述之理由有所不服,仍不容其對之提起抗告。本件相對人 好讀出版有限公司等向原法院聲請裁定更正該法院九十九年度民 著上更㈠字第三號判決主文第一、二項,原法院認其聲請為無理 由,而以裁定駁回,該裁定主文對抗告人並無不利,縱抗告人對 於該裁定之理由有所不服,亦不得對之提起抗告,乃其竟對之提 起抗告,依上說明,其抗告自非合法。 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、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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