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九號
抗 告 人 呂豊民
上列
抗告人因與好讀出版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
議等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七月五日智慧財產法院
裁定(九十九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三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
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以
裁定更正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即明。
所謂顯然錯誤,
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
者而言。
本件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,原法院
於民國一○○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九十九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三號
判決(下稱第二審更審判決),其事實及理由欄中五㈤⒊載明應
以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主文,以電腦十二級字體刊登自
由時報、中國時報、聯合報、蘋果日報社會版(A版)各一天之
方式為
適當。抗告人請求將本件
確定判決書全文刊登自由時報、
聯合報、蘋果日報、中國時報頭版各一天,
逾此範圍之請求,不
應准許。
復於理由欄六具體記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八年三
月四日所為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一號判決(下稱第一審判決)主文
第一㈡項命
相對人登報之附件內容,部分與原法院認定結果有所
不同,復未
諭知刊登之
期間,即有不當,
上訴意旨指摘第一審判
決此部分不當,聲明廢棄改判,為有理由。第二審更審判決本來
之意思,即係將第一審判決該超過部分【即維持將本件最後事實
審民事判決書主文,以電腦十二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、中國時報
、聯合報、蘋果日報社會版(A版)各一天部分】廢棄(其餘部
分不予贅敘),原裁定(
嗣再為更正裁定)因依首開法條規定,
裁定更正第二審更審判決原本、
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為如原裁定
之更正裁定附表二所示「㈢命
上訴人(相對人)將附件所示之判
決摘要內容登報,其超過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
主文,以電腦十二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、中國時報、聯合報、蘋
果日報社會版(A版)各壹天部分」,經核
洵無違誤。抗告意旨
,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
非有理由。
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
一第一項、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
法官 李 慧 兒
法官 陳 光 秀
法官 彭 昭 芬
法官 阮 富 枝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 月 二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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