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二八號
抗 告 人 呂豊民
上列
抗告人因與好讀出版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
議等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九月十四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
(九十九年度民著上更(一)字第三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
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按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
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預納裁
判費,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,此
項裁定,已於民國一○二年十月八日送達,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
。茲已逾相當
期間,
迄未據補正,其抗告自
非合法。
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
一第一項、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
法官 沈 方 維
法官 簡 清 忠
法官 吳 惠 郁
法官 李 彥 文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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