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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一○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二八號 抗 告 人 呂豊民 上列抗告人因與好讀出版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等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九月十四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 (九十九年度民著上更(一)字第三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預納裁 判費,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,此 項裁定,已於民國一○二年十月八日送達,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。茲已逾相當期間,迄未據補正,其抗告自非合法。 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、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李 彥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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