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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聲字第 11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王建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山之泉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七月十六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二年度勞上字第七號),提起上 訴,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任律師謝依良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。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(一○二年度南救字第四號),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,依 訴訟救助之規定,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核無 不合,應予准許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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