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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聲字第 13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晉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一 ○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二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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