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四號
聲 請 人
即被
上訴人 中泰超硬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號
法定
代理人 陳麗絹 住同上
聲 請 人
即被
上訴人 陳中斌 住同上
上列聲請人因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
件(本院一○二年度
台上字第一八九八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
律
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
法官 李 慧 兒
法官 阮 富 枝
法官 彭 昭 芬
法官 陳 光 秀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一 月 二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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