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九號
聲 請 人
即被
上訴人 上全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晨章
上列
聲請人因與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(本
院九十六年度
台上字第三三一號、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○一二
號、一○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
律師酬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
法官 黃 秀 得
法官 魏 大 喨
法官 林 金 吾
法官 李 慧 兒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
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