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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聲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一○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四號 聲 請 人 詠揚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建新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,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(一○二年度台 聲字第六三號)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,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五條、第四百六 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,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本件聲請 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, 聲請再審,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,已於民國一○二年四月八日送 達,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。茲已逾期,聲請人仍未補正,其聲請 自非合法。 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、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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