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四號
聲 請 人 詠揚傳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丘建新
上列
聲請人因與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
件,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(一○二年度台
聲字第六三號)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
律師為
訴
訟代理人,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
準用第五百零五條、第四百六
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,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
本件聲請
人對本院
上開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,
聲請再審,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
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,已於民國一○二年四月八日送
達,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。茲已逾期,聲請人仍未補正,其聲請
自
非合法。
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、第
五百零二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五 月 九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
法官 葉 勝 利
法官 李 慧 兒
法官 阮 富 枝
法官 彭 昭 芬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五 月 十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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