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三號
聲 請 人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雪枝
上列
聲請人因與香港商卓豪光學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一○○年度
台上字第一四二○號),聲請核
定第三審
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
法官 劉 靜 嫻
法官 林 恩 山
法官 林 金 吾
法官 魏 大 喨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
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