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一號
聲 請 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 杰
上列
聲請人因與昇銓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
事件,聲請
訴訟救助,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四月三日智慧財產
法院第二審裁定(一○二年度民專抗字第七號),提起再
抗告,
聲請選任
律師為其
訴訟代理人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再
抗告人無
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,依訴訟救助之規定,聲請再
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,關於無資力委任訴訟
代理人之事由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
證據,以釋明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、
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、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、第二百八十
四條之規定自明。
本件聲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一○二年度民專
抗字第七號裁定再為抗告,並以其無資力為由,聲請本院選任律
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
惟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
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其無資力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
揆
諸前揭說明,其聲請不應准許。
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
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
法官 魏 大 喨
法官 林 恩 山
法官 林 金 吾
法官 劉 靜 嫻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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