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二號
聲 請 人 橫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輝(原名林驛籌)
上列
聲請人因與
相對人金鼎開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
程款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(一○
一年度
台上字第一七○四號),聲請再審,並聲請停止執行,關
於聲請停止執行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一○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○四號確定裁
定聲請再審為由,依
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,聲請裁定
於該再審聲請之
裁判確定前,停止其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
執行事件(
包括但不限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
六五一九七號)之強制執行程序。
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,
業經本院另以裁定
予以駁回,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,本
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。
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。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,民
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
法官 李 彥 文
法官 沈 方 維
法官 吳 謀 焰
法官 簡 清 忠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九 月 四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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