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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聲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聲請停止執行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一○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二號 聲 請 人 橫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(原名林驛籌)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鼎開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(一○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○四號),聲請再審,並聲請停止執行,關 於聲請停止執行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一○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○四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為由,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,聲請裁定 於該再審聲請之裁判確定前,停止其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 執行事件(包括但不限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 六五一九七號)之強制執行程序。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, 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,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,本 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。 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。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,民 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九 月 四 日 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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