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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職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一○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曾光宗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被 上訴 人 成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田 被 上訴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上訴事件(本院一○二年度台上字 第八三九號),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,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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