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二年度台職字第三號
上 訴 人 張 瑋
張 涵
張 庭
兼上列三人
法定
代理人 孟昭萍
張玉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
律師
翁國彥律師
被
上訴 人 台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碧娥
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
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
上 訴 人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(即原台北縣林口鄉農會)
法定代理人 莊錫根
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
被 上訴 人 簡秀麗
林錫俊
上 列三 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鄭金溪律師
上 訴 人 元太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盈達
王晶慧
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
被 上訴 人 王晶慧
鄭敦雄
曾啟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中華民國一○一年五月二十五
日本院判決(一○一年度
台上字第八○三號),有應更正之處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判決第十七頁倒數第十行以下「關於
駁回上訴部分」,
所載
「被上訴人簡秀麗、林錫俊」之後,均應增列「王晶慧」。
理 由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
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本件判決第十七頁倒數第十行以下「關於駁回上訴部分
」,於被上訴人簡秀麗、林錫俊之後,均漏載被上訴人王晶慧,
此對照主文及之前理由之記載即明。
爰依
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
(上訴人張瑋、張涵、張庭、孟昭萍、張玉明聲請補充判決,尚
有誤會,
附此敘明)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一 月 九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
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
法官 盧 彥 如
法官 邱 瑞 祥
法官 吳 謀 焰
法官 高 孟 焄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一 月 十八 日
V