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裁定更正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一○二年度台職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張 瑋       張 涵       張 庭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孟昭萍       張玉明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      翁國彥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娥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上 訴 人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(即原台北縣林口鄉農會) 法定代理人 莊錫根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被 上訴 人 簡秀麗       林錫俊 上 列三 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金溪律師 上 訴 人 元太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盈達       王晶慧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晶慧       鄭敦雄       曾啟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中華民國一○一年五月二十五 日本院判決(一○一年度台上字第八○三號),有應更正之處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判決第十七頁倒數第十行以下「關於駁回上訴部分」,所載 「被上訴人簡秀麗、林錫俊」之後,均應增列「王晶慧」。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本件判決第十七頁倒數第十行以下「關於駁回上訴部分 」,於被上訴人簡秀麗、林錫俊之後,均漏載被上訴人王晶慧, 此對照主文及之前理由之記載即明。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 (上訴人張瑋、張涵、張庭、孟昭萍、張玉明聲請補充判決,尚 有誤會,附此敘明)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二 年 一 月 十八 日 V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