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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1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     一○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九號 上 訴 人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EISUN ENTERPRISE CO.,LTD(邑昇順線路板廠) 法定代理人 簡榮坤 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 五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一年度重上字 第三四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: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委託伊生產 製造印刷電路板(下稱系爭PCB 板),兩造並簽訂產品採購合約 書(下稱系爭契約)。上訴人於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交付設計圖由 伊打樣經其認可後,自同年月二十六日起陸續下單,伊自同年月 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七日止,已依約交付七十六萬零一百 五十片,詎上訴人僅付款美金四十一萬九千五百九十三元,餘款 美金七十七萬八千一百五十六元(兩造同意折合新台幣「以下未 標明幣別者均同」二千四百四十萬二千五百八十七元)以系爭PC B板有瑕疵為由拒絕給付。惟系爭PCB板並無瑕疵,爰依系爭契約 法律關係,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(未繫屬本院者,不予贅述)。 上訴人則以:系爭PCB 板係由伊提供設計圖,由被上訴人備料生 產原始之空板,再交由伊指定之大陸工廠組裝電子零件製成無線 路由器,出貨予伊之客戶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友訊公司 )巴西分公司。惟系爭PCB板因被上訴人鑽孔研磨不佳發生CAF短 路瑕疵,伊因而遭友訊公司索賠致受有損害四千六百九十四萬四 千二百六十四元,伊依法得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上開損害,並以 此與本件請求抵銷等語,資為抗辯。 原審以:兩造於九十七年四月八日簽訂系爭契約,被上訴人已依 約交付系爭PCB 板七十六萬零一百五十片,上訴人尚餘貨款二千 四百四十萬二千五百八十七元未付。而系爭PCB 板乃上訴人提供 設計圖,由被上訴人按該圖之尺寸、規格、鑽孔之孔數及口徑打 樣,經上訴人審查認可後,始陸續下單,被上訴人再依圖生產製 造系爭PCB 板,將之交由上訴人指定之大陸廠商組裝電子零件成 為無線路由器,此為兩造所不爭執。故兩造訂約之目的不僅在於 工作物所有權之移轉,亦著重於工作之完成,堪認系爭契約為承 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。上訴人雖指稱系爭PCB板發生CAF短路瑕疵 係由被上訴人鑽孔研磨不佳所致云云,然為被上訴人堅決否認。 查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(下稱工研院)一○一年一月十一日 工研轉字第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函說明:「基本上產生 CAF 有幾個情況必須同時發生:孔隙、溼氣、偏壓,當兩造具偏壓的 金屬導體的中間介質(Prepreg) 有孔隙,加上產品長時間運作 於溼氣較高的環境,使得PCB 吸濕受潮而偏壓的作用下使金屬解 離(陰極),並沿著孔隙前進至陽極產生堆積(dendrite),最 後dendrite由陽極往堆積至陰極,使得電路產生短路,即為所謂 的CAF現象。孔隙產生的原因可能是PCB製程不良或組裝熱應力造 成;溼氣當然是指產品的使用環境;偏壓則是跟金屬導體的位置 相關。由此可知CAF的成因非常複雜,關乎PCB與組裝製程、設計 及使用環境。」。而系爭PCB 板為空板,於被上訴人交付後,尚 須經上訴人指定之大陸廠商組裝電子零件製作成無線路由器後, 由上訴人出貨予友訊公司,截至上訴人主張系爭PCB 板在巴西經 友訊公司客訴為止,已歷經不同之溼度、氣壓,自難遽認其最終 製成品路由器發生CAF現象,係肇因於系爭PCB板製程不當。況系 爭PCB 板乃被上訴人依上訴人提供之設計圖打樣並經其審查認可 ,且上訴人自承自被上訴人交付空板予伊指定廠商迄組裝完成, 僅約需一週,而系爭PCB 板係被上訴人交付後第二十九週起始發 生CAF 短路現象,上訴人於審查樣品及組裝前復從未要求被上訴 人改善或補正。參以工研院前開函文說明:理論上若將兩孔間距 加大確實可延緩、改善或避免CAF 現象,根據訴外人白蓉生所言 ,將孔距設計大於二十mil可降低CAF現象,應是其根據實驗所得 到的結論,有相當的可信度等語,以及上訴人事後另行委託百強 公司生產製造之PCB 板,雖同為上訴人之職員曾慶達所設計,但 其設計圖已針對發生不良現象之孔距修正放大一情,被上訴人抗 辯系爭PCB 板發生短路係因上訴人設計錯誤所致乙節非全然子虛 。又設計圖之孔距乃上訴人自行設計決定,所提九十九年二月一 日之會議紀錄係其單方製作之電子郵件,未經被上訴人署名,難 認被上訴人曾表示製程能力足以應付上訴人之設計圖規格;上訴 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鑽孔研磨不佳之具體情事,其指 稱被上訴人標榜製程能力可達四mil,應得避免CAF現象云云,即 無可採。被上訴人於九十九年二月四日所提「邑昇順八D 報告」 固記載:「鑽孔課新進人員部分鑽嘴研磨不佳,導致孔壁切削不 良,產生燈芯效應……」,惟該報告亦載明「因我司至今尚未取 得貴司之RAM 品,以上分析僅從貴司所提供切片圖初步分析,為 進一步分析,確認其因,更好的配合貴司處理此次重大異常,我 司申請貴司盡速提供○九三一D/C不良十PCS,其它週期各二PCS 」等語,尚難據此認被上訴人已承認系爭CAF 現象係因其鑽孔不 良所造成。且於上訴人未提供不良產品前,翌日被上訴人僅依上 訴人之切片照相並電傳圖檔所顯示之燈蕊及玻纖長度,亦無法證 明被上訴人之製程有何不佳之情事。另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 下稱宜特公司)之測試報告乃上訴人片面委託其鑑定,未經兩造 合意或法院囑託。且宜特公司一○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第0000 0000號函覆原審:是否發生CAF 現象,成因眾多,包含環境 溫度、濕度、製程能力、材料品質、偏壓等均有關聯。且因屬多 孔性材料,易受大氣環境之影響,而提高CAF 發生之機率。如已 發生CAF現象,工程分析上僅能就是否有發生CAF做出判斷,並無 法對發生之真因做出結論等語,是宜特公司之測試報告亦不足作 為被上訴人不利之論據。又本件業經工研院及宜特公司函覆說明 綦詳,上訴人聲請再函詢宜特公司及囑託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, 均無必要。綜上,上訴人無法證明其所銷售之無線路由器成品發 生CAF現象係因被上訴人製造之系爭PCB板鑽孔不良所致,其抵銷 抗辯即無可取。從而,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未付 貨款二千四百四十萬二千五百八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九十九年九月四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 。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,駁回其上訴,經核於 法並無違背。至訴外人白蓉生所著「機械鑽孔製程中常見的問題 與解決對策」、「基材板玻纖紗漏電之探討」、「看圖說故事」 (見原審卷二第八四至一一六頁)之內容旨在說明鑽孔製程問題 及CAF 發生原因有多項可能性,並為相關之學理探討,核與原審 認定CAF之發生原因有多種,且系爭PCB板自被上訴人交付迄上訴 人出貨至友訊公司巴西分公司,已歷經溼度、氣壓等多項變化, 無從證明其CAF 現象係因被上訴人之鑽孔不佳所致,並無牴觸, 自無礙原審所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斷。上訴論旨,復就原審取捨 證據、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,及與判決結果無涉之贅述理由,指 摘原判決不當,聲明廢棄,非有理由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七十八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六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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