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三年度
台上字第一五六一號
上 訴 人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順德
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
律師
翁健祥律師
被
上訴 人 宜蘭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
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
年九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一年度建上字第一○
二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
非以原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又
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
及其具體內容,
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
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
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
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
法律見解具
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、第四百七十條第
二項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,判決不
適用法規
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,判決
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背法令。是當事人提起上
訴,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
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
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依同法第四百六
十八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,
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判例
、解釋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,暨係
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
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
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
明者與
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
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
上訴自非合法。
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
背法令為由,
惟核其上訴理由狀
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認定:依
系
爭契約約定內容,上訴人應依設計圖說、施工規範等完成各項工
程,
堪認系爭工程合約
乃著重於完成一定之工作。又第九標、第
十標工程合約金額不菲,屬重大工程,雖有約定圓形鋼板、鋼板
覆蓋、橡膠止水帶等材料,由上訴人負責採買提供,然上開材料
係為完成其依約應施作之工程,並非重在材料
所有權之移轉,且
上訴人施作之工作物均直接附合於土地上,非完成工作物後始行
移轉所有權予被上訴人。再
觀諸系爭工程之驗收、監造事項、完
工日期等約定事項,顯係以上訴人施作並完成一定工作為主要目
的,契約重在工作之完成非工作物
所有權移轉,系爭契約性質上
當屬
承攬契約,自應適用
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之二年
短期
消滅時效。又系爭契約第五條「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」約定
:「驗收後付款:約驗收後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百,於驗
收核可後十五日內撥付。」乃以「驗收合格」為尾款付款條件,
而非以被上訴人填發工程結算證明書為條件,上訴人基於契約關
係之
請求權,至遲應自驗收合格後十五日起算消滅時效。查本件
第九標工程,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經被上訴人辦理驗收合
格;第十標工程,係於同年十月六日辦理驗收合格,則上訴人系
爭請求權,已分別於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、同年十月二十一日屆
滿。上訴人於同年十一月二日始提起本件訴訟,其請求權自已罹
於消滅時效。上訴人辯以契約所謂「驗收核可」與「驗收合格」
乃不同涵義,兩者日期不同,須
俟被上訴人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
後,始能知悉確經被上訴人驗收核可,及被上訴人願給付之金額
,而得以開立統一發票向被上訴人請款,故由被上訴人發給「結
算驗收證明書」始符合「驗收核可」之要件,
是以本件消滅時效
,應分別自被上訴人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、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後起算
云云。惟系爭契約並未就「驗收合格
」與「驗收核可」作定義,難認二者文義不同,又被上訴人何時
辦理驗收合格,與被上訴人何時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,要屬二事
。上訴人於驗收合格後,即得自行計算其可請求之款項,非謂其
不得行使請求權,上訴人
前揭主張,為不可採等取捨證據、認定
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,指摘其為不當,並就原審已論斷者
,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,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亦未具體敘
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
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
依首揭
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
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
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八 月 六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
法官 劉 靜 嫻
法官 林 恩 山
法官 林 金 吾
法官 魏 大 喨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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