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7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○二號 上 訴 人 楊芳瑜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 上訴 人 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梅 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○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( 一○二年度重上字第九二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又 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、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,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,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背法令。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,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,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判例 、解釋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,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 上訴自非合法。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,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 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,及依職權解釋契約, 所論斷:被上訴人營運規章及上訴人簽立經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 乙件中,無所謂「經常不配合被上訴人公司之課程及活動」、「 涉及破壞下線組織體系和諧」及「削價」行為、「未善盡對其下 線組織輔導之責」之定義及規範,已難認定上訴人有上開不當行 為,且被上訴人寄發系爭存證信函之前,被上訴人公司事前不曾 為任何約談、函文、公告、或為警告、申誡或其他處分,亦無長 期勸導改進措施,是被上訴人逕以系爭存證信函撤銷上訴人會員 資格,並停止其傳銷權及經營權等情,顯有違系爭契約之本旨。 亦無從證明上訴人有「破壞公司權益暨損害其他傳銷商權益、團 結及和諧」部分,所舉證人亦未能證明上訴人已達於情節嚴重程 度,故被上訴人公司自不得以系爭存證信函撤銷上訴人之會員資 格,並終止上訴人之傳銷權。兩造並無以九十二年至一○○年間 之月平均獎金作為計算上訴人獎金依據之合意,以上訴人自一○ ○年六月起迄一○一年五月止之系爭獎金試算表,並加入皇冠經 營獎勵○點五獎金,且扣除各筆管消費用及稅金,較精確客觀, 而足採信,則上訴人本於兩造間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確認 兩造間之會員及經銷之法律關係存在;被上訴人應回復上訴人在 被上訴人公司之皇冠位階及傳銷之權利,並回復上訴人會員編號 00000000號芳瑜商行如第一審判決附件二○一一年五月組織消費 圖所示之會員組織;暨依據兩造會員經銷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自一○○年六月一日起至一○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之應領獎金二百六十三萬二千四百七十七元本息,及擴張請求之 二百六十三萬二千四百七十七元本息,為有理由,逾此範圍之請 求,為無理由等情,指摘其為不當,並就原審所論斷者,泛言未 論斷,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 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 由,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