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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8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返還借款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○號 上 訴 人 祥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舜男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 十一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二年度上 字第一四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又 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、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,判決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, 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背法令。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,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,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,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八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 判例、解釋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,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,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依系爭 借款契約書、存證信函及上訴人所寄送面額新台幣六萬元支票、 利息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等,認兩造間成立借貸關係。被上訴人 本於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,請求上訴人返還借款本息,洵屬 有據等認定事實、取捨證據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,指摘其為不 當,並就原審已論斷者,泛言未論斷,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 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 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 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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