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○二號 上  訴  人 林鴻章 訴 訟代理 人 張洪昌律師 被 上訴 人 山福水電空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茂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三年 六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(一○一年度建上更㈠ 字第七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又 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 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,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。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、第四百七十 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,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 定,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背法令。是當事 人提起第三審上訴,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 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判例、解釋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 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,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如未依上述方法 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 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:兩造於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簽訂工程合約,由被上訴人承攬上訴人原有 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上同段一○二 九建號兩層建物即○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弄○○號房屋拆除 及一至三樓重建工程。兩造於同年七月十三日重新訂約,將工程 範圍改為「原有基地拆除重建含水電工程,至交屋完成(領取使 用執照……四樓結構設計)」,工程總價新台幣(下同)五百三 十萬元;嗣於同年十月四日、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分別補充合約 、增訂約款(變更各樓層高度);又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追加 四樓增建工程,約定四樓底板RC完成加六十三萬元。上訴人就 上開房屋建築方式,顯已迭為變更。上訴人於九十六年三月至九 十七年二月間,先後五次按合約所定施工進度付款比例及註記, 支付第一期至第四期工程款及該註記款予被上訴人,共計三百八 十一萬元。觀之兩造歷次簽訂各該合約,核其締約過程,難認被 上訴人自始即有詐欺上訴人之行為;被上訴人亦係依約收取前開 工程款,且已施作至四樓RC地板灌漿完成,自難認其不法收取 款項。參酌證人王興發、張叡智所證,被上訴人雖未申報開工即 進場施工,仍得於完工後再補辦手續,以使建造房屋取得使用執 照。該房屋嗣由張叡智結構技師申請補發建築執照,以迄順利完 工,申領使用執照。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騙取伊系爭工程款,應 連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,尚不足取。至被上訴人是否有 未依約履行情事,要係其應否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。上 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施用詐術之不法行為致令受有損 害,亦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山福水電空調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上訴 人謝茂利執行業務如何違反法令以致遭受損害。從而上訴人依民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一百八十五條及公司法第二十 三條第二項之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伊二百七十五萬七千 五百四十四元及其利息一部,應屬無據,不應准許等情,指摘其 為不當,並就原審所為論斷,泛言謂為違法,而未表明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;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 理由,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 不合法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V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