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三年度
台上字第二六四五號
上 訴 人 詠昱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振榮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
律師
被
上訴 人 潘添春即美筑精品傢飾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三年
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三年度上字
第一一三號),提起上訴,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就該
擴
張聲明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擴張之訴
駁回。
擴張之訴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既規定,第三審法院應以原
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,即不許在第三審為訴之變更、追加
(或擴張)或提起
反訴。
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擴張
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本金新台幣一百二十八
萬七千八百九十元之法定
遲延利息,依上說明,自
非合法。
據上論結,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
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
法官 王 仁 貴
法官 謝 碧 莉
法官 詹 文 馨
法官 吳 謀 焰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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