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6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價金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五號 上 訴 人 詠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榮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上訴 人 潘添春即美筑精品傢飾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三年 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三年度上字 第一一三號),提起上訴,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就該擴 張聲明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。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既規定,第三審法院應以原 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,即不許在第三審為訴之變更、追加 (或擴張)或提起反訴。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本金新台幣一百二十八 萬七千八百九十元之法定遲延利息,依上說明,自非合法。 據上論結,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 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