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7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六號 上  訴  人 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譚彩鳳 上  訴  人 譚正中        安可宏 共    同 訴 訟代理 人 周天畏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都會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來春 被 上訴 人 張簡安        鄭國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 十一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○年度上字 第二五三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又 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 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,應於上訴狀內表明: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。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、第四百七 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,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 規定,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為當然違背法令。是當 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,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 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判例、解釋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 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,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如未依上述方 法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 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:上訴人安可宏請求其所有尖美商業廣場五樓天花板及地板因六 樓健康俱樂部游泳池漏水而受損失部分,已罹於時效;其餘原判 決附表(下稱附表)一所示,除鐵製遮陽棚、商用模特兒、木製 櫥櫃外之物品,及附表二上訴人譚彩鳳所有九十二頂冬季帽子外 之物品、上訴人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品,上訴人均 不能舉證證明確因被上訴人鄭國伸之侵權行為所致及被上訴人曹 來春、張簡安有何指示行為;就譚錦鳳所有畫作損害部分,其可 經鑑定證明損害金額而無重大困難,卻拒不送鑑定及證明受有損 害。從而,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,為無理由 ,應予駁回等情。指摘為不當,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, 泛言謂為違法,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,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末查當事人已證明受 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,法院應審酌一 切情況,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,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項所明定。惟此係當事人舉證責任之減輕,非純屬法官裁量 權行使之性質,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仍應在客觀上可能範圍內 提出證據;倘在客觀上有證明之可能,且衡情亦無重大困難,而 應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未為證明者,自無該條項之適用。譚彩鳳( 譚錦鳳之承當訴訟人)就附表二所示圖畫遭浸水所受損失,尚非 不能鑑定,乃其拒不將該畫提出送請鑑定,依上說明,自無上開 規定之適用,併此敘明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v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