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三年度
台上字第四二○號
上 訴 人 僖城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雪真
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
律師
被
上訴 人 仲位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昆現
被 上訴 人 佑燁電業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玉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
年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(一○○年度
上字第二五六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其上訴狀內
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,提出理由
書於原第二審法院,未提出者,法院毋庸命其補正,此觀民事訴
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。
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,既未於上訴狀及上訴理
由狀內就被上訴人部分,表明上訴理由(僅於上訴理由狀內表明
被上訴人以外其餘共同原告侯佑澂、築鄉企業有限公司、宋榮鋒
、董育堂、陳俊雄、鐶慶企業有限公司、致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等人部分之上訴理由),其上訴自
非合法。
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、
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
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
法官 林 大 洋
法官 陳 玉 完
法官 吳 麗 惠
法官 鄭 傑 夫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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