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三年度台抗字第一○五一號
再
抗告 人 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樂維
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
律師
曾浩維律師
上列再
抗告人因與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等間
聲請假扣押事件,
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(一○三
年度民著抗字第二號),提起再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抗告
駁回。
再抗告
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
債權人
陳明願供
擔保或法院認為
適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
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定有
明文。故
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加以
釋明。僅於釋明有所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
當者,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。
本件再抗
告人為保全其對
相對人之
損害賠償請求,聲請智慧財產法院(下
稱智財法院)以一○三年度民全字第二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,就
相對人之財產在新台幣(下同)二百五十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,
相對人對之聲明不服,提起抗告。原法院以:再抗告人主張「初
鹿牧場大草原乳牛群」著作(下稱
系爭著作)為其設計部門職員
職務上所製作,並供作宣傳行銷之用,伊為系爭著作之著作權人
乙情,僅提出系爭著作圖樣、首次公開發表資料為釋明,然並未
提出其設計部門職員姓名與職務、系爭著作完成日期等事證,尚
不足以釋明系爭著作屬再抗告人所有,及相對人侵害其著作權之
債權發生原因。相對人固不爭執再抗告人為商標註冊第四二五○
六三號「牛頭圖」,與第0000000號、第0000000
號「初鹿農場」等商標(以下合稱系爭商標)之商標權人,
惟否
認侵害系爭著作與系爭商標。再抗告人於
本案訴訟中
自認其離職
員工曾口頭答應相對人為促銷初鹿牧場之商品,可使用系爭著作
之圖檔等語;
兩造於本案訴訟就相對人使用系爭著作與系爭商標
,有無經再抗告人同意或逾越再抗告人授權之範圍等,亦互有爭
執;再抗告人就相對人不法侵害系爭著作與系爭商標之侵權事實
,復未提出可供法院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。相對人周明維所有之
不動產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換算結果,價值達二千九
百九十四萬四千三百元,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
告資訊,推估周明維所有不動產之市價更高達四千一百七十八萬
七千一百七十四元,顯逾再抗告人請求保全之金額;再抗告人復
未釋明相對人周明維有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、就財產為不利益之
處分、移住遠地、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之假扣押原因。另相對人
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(下稱加州公司)之資本額為五百萬元,
公司名下並有存款、車輛及多項資產、設備,足見公司之資產高
於再抗告人請求保全之金額。加州公司係以食品、飲料製造、批
發、零售、飲料店、食品顧問、生物技術服務及國際貿易等為業
,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間辦理設立登記(原名加州健康實業有限
公司)後已營業近八年,並無結束公司營運,放棄所經營「南傳
鮮奶茶坊」連鎖加盟市場之情事。加州公司雖曾辦理更名登記,
惟不影響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,
難認加州公司有何浪費財產、增
加負擔、為不利益處分、移住遠地、或隱匿財產之情事。再抗告
人並未就本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,其假扣押之聲請
無從准許。因而裁定廢棄智財法院所為准予假扣押之裁定,駁回
再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,依上說明,並無適用法規
顯有錯誤之情
事。再抗告意旨,指摘原裁定不當,聲明廢棄,難認為有理由。
據上論結,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
之一第二項、第四百八十一條、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九十
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
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
法官 邱 瑞 祥
法官 吳 謀 焰
法官 詹 文 馨
法官 李 文 賢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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