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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抗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假扣押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三年度台抗字第一○五一號 再 抗告 人 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      曾浩維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 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(一○三 年度民著抗字第二號),提起再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再抗告駁回。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 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 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定有 明文。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加以 釋明。僅於釋明有所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 當者,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。本件再抗 告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損害賠償請求,聲請智慧財產法院(下 稱智財法院)以一○三年度民全字第二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,就 相對人之財產在新台幣(下同)二百五十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, 相對人對之聲明不服,提起抗告。原法院以:再抗告人主張「初 鹿牧場大草原乳牛群」著作(下稱系爭著作)為其設計部門職員 職務上所製作,並供作宣傳行銷之用,伊為系爭著作之著作權人 乙情,僅提出系爭著作圖樣、首次公開發表資料為釋明,然並未 提出其設計部門職員姓名與職務、系爭著作完成日期等事證,尚 不足以釋明系爭著作屬再抗告人所有,及相對人侵害其著作權之 債權發生原因。相對人固不爭執再抗告人為商標註冊第四二五○ 六三號「牛頭圖」,與第0000000號、第0000000 號「初鹿農場」等商標(以下合稱系爭商標)之商標權人,否 認侵害系爭著作與系爭商標。再抗告人於本案訴訟中自認其離職 員工曾口頭答應相對人為促銷初鹿牧場之商品,可使用系爭著作 之圖檔等語;兩造於本案訴訟就相對人使用系爭著作與系爭商標 ,有無經再抗告人同意或逾越再抗告人授權之範圍等,亦互有爭 執;再抗告人就相對人不法侵害系爭著作與系爭商標之侵權事實 ,復未提出可供法院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。相對人周明維所有之 不動產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換算結果,價值達二千九 百九十四萬四千三百元,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 告資訊,推估周明維所有不動產之市價更高達四千一百七十八萬 七千一百七十四元,顯逾再抗告人請求保全之金額;再抗告人復 未釋明相對人周明維有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、就財產為不利益之 處分、移住遠地、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之假扣押原因。另相對人 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(下稱加州公司)之資本額為五百萬元, 公司名下並有存款、車輛及多項資產、設備,足見公司之資產高 於再抗告人請求保全之金額。加州公司係以食品、飲料製造、批 發、零售、飲料店、食品顧問、生物技術服務及國際貿易等為業 ,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間辦理設立登記(原名加州健康實業有限 公司)後已營業近八年,並無結束公司營運,放棄所經營「南傳 鮮奶茶坊」連鎖加盟市場之情事。加州公司雖曾辦理更名登記, 惟不影響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,難認加州公司有何浪費財產、增 加負擔、為不利益處分、移住遠地、或隱匿財產之情事。再抗告 人並未就本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,其假扣押之聲請 無從准許。因而裁定廢棄智財法院所為准予假扣押之裁定,駁回 再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,依上說明,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 事。再抗告意旨,指摘原裁定不當,聲明廢棄,難認為有理由。 據上論結,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二項、第四百八十一條、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九十 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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