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
聲 請 人 賀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誠獻
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
律師
上列
聲請人因與
相對人三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(本院一○二年度
台上字第二二八一號、一○一年度台上
字第七七四號、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一○號),聲請核定第三
審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二 月 六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
審判長法官 葉 勝 利
法官 黃 義 豐
法官 袁 靜 文
法官 魏 大 喨
法官 鄭 雅 萍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二 月 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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