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八號
聲 請 人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財福
代 理 人 李世章
律師
彭國洋律師
徐念懷律師
上列
聲請人因與闊腦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
等事件,聲請停止
強制執行,並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
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有
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
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繼
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,或對
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
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
相當並確實之
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為強制執行法第
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。準此,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如已受敗訴
裁
判確定,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。
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
本院一○三年度
台上字第一八四三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,聲
請裁定停止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○三年度執字第一一七八三八號
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○三年度司執助字第七○一五號強制執行
事件之執行程序。然聲請人
上開再審之訴,業經本院另以判決
予
以駁回,依前開說明,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,其所為聲
請,即無從准許。
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。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,民
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
法官 劉 靜 嫻
法官 魏 大 喨
法官 林 恩 山
法官 林 金 吾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
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