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六號
聲 請 人
即被
上訴人 曾啟銘
上列
聲請人因與
相對人即
上訴人巨力教育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清
償債務上訴事件(本院一○三年度
台上字第二一一四號),聲請
核定第三審
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
法官 鄭 傑 夫
法官 鍾 任 賜
法官 阮 富 枝
法官 吳 麗 惠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四 年 一 月 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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