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四號
聲 請 人 闊腦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韋廷
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
律師
上列
聲請人因與
相對人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
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(本院一○三年度
台上字第一八四三號、一
○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○號、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五號)
,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柒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
法官 王 仁 貴
法官 吳 謀 焰
法官 詹 文 馨
法官 謝 碧 莉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四 年 一 月 五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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