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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聲字第 15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一○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四號 聲 請 人 闊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廷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(本院一○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三號、一 ○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○號、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五號) ,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柒萬元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四 年 一 月 五 日 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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