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聲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一○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三號 聲 請 人 呂豊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好讀出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十一月七 日本院裁定(一○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二八號),聲請再審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,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 外,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。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 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,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,而依該程序 調查裁判,合先說明。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 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,不得為之,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 定自明。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○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二八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,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,僅說明其對 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。依上開說明,其聲請自難認 為合法。 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、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三 月 三 日 Q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