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三年度台聲字第三四號
聲 請 人 思創系統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郁芬
上列
聲請人因與年代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年代數位媒體
股份有限公司)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(本院一○二年度
台上字
第二二七三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
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一 月 九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
法官 李 彥 文
法官 沈 方 維
法官 吳 惠 郁
法官 簡 清 忠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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