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
裁定 一○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四號
聲 請 人
即
上訴 人 雅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朝帆
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
律師
上列
聲請人因與
相對人即被
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
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(本院九十九年度
台上
字第二一九一號、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九號),聲請核定
第三審律師酬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
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
法官 黃 義 豐
法官 袁 靜 文
法官 劉 靜 嫻
法官 鄭 雅 萍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
中 華 民 國 一○三 年 四 月 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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